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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编法律基础知识关于学生人格尊严权

师大教科文 |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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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的学生章节常常侧重考查学生权利的内容,而学生权利中人格尊严权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人格尊严在法理上是一个概括范围比较大的概念,可以分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五大领域,此处的人格尊严我们可以理解为广义性质的。下面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人格尊严的各方面表现。

姓名权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对于个人姓名的保护,根据现实案例的操作方向也可以称为署名权,用直白的话讲就是你的名字是你的私产,任何人不经允许不能使用,比如不能做任何的登记信息等等。当然本来的重名现象就另当别论。

肖像权也可以顾名思义,是关于人的肖像的使用权的保护。同样用直白的话讲,你的脸也是你的私产,任何人不经允许不能轻易使用。比如在公路广告牌上看到自己的脸被公之于众并且自己并不知情,那肯定是侵犯肖像权。当然如果是名人或者演艺人员可以放宽,但也不能侮辱其肖像,比如每天用飞刀攻击特朗普的海报等,也可以构成侵权。

隐私权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简单说私人信息不经允许是不能被泄露的,比如学生的家庭情况老师是不能轻易说给其他人知道的。

名誉权是最常见的人格尊严权,即让人没面子、破坏社会声誉的行为都是侵犯此权利的情形,如侮辱、造谣、污蔑、诽谤等等。

荣誉权是对个人的社会荣誉称号的保护,即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以各种名义被剥夺,比如三好学生等,获得了就是获得了,以后不能被各种理由再取消这个称号。

综合来看人格尊严权更多集中在名誉权部分,比较常见的侵权形式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体罚即通过使身体痛苦的形式达到惩戒效果,变相体罚是通过身体痛苦以外的形式加重其精神负担来达到惩戒效果,两者都是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表现,一般以例子形式考查为主,但基本都是一目了然的情况,不会出太大混淆性的例子,不至于难以区分正常教学措施和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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